本文摘要: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省属中职学校: 为协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增进教育公平,减缓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决定专项经费成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省属中职学校: 为协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增进教育公平,减缓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决定专项经费成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强化资金管理,兹制订《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并将继续执行情况及时对系统给我们。
附件:1、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2、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3、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派发情况汇总表.xls4、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派发花名册4.xls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 西 省 教教 并育 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国发[2005]3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报》(财教[2006]7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秉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要求的实行意见》(赣府放[2006]9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发送〈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完备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报》(赣财教[2006]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协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增进教育公平,减缓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决定专项经费,成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成功实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还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作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每生子每学年1000元。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人条件: 1.热衷社会主义祖国; 2.遵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真诚长胜,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大力上入; 5.家庭经济尤其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穷程度不予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意味著贫穷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用城镇居民低于生活确保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艰难的学生等。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人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自学生活情况等因素制订适当的评审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人和评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人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人,并提交《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闻附件2)和涉及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校上一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工作效益等情况,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支出和资助名额下超过各设区市和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2.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不应尽早将上级发布命令的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和资助名额分配、实施到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名额的分配以中职在校生数为主要依据,必要向就业率低、办学质量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农林、地质、矿产等艰难专业学生比例较高的学校弯曲。
3.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制订的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发表、公平、公正的原则,法院学生的申请材料,的组织全案,并对全案合格的学生展开为期不少于7天的审批(不应同时在公共场所明显方位张榜审批和校园网上审批)。审批无异议后,由学校将白鱼享用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 4.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请示的资助学生名单证实正确性后,发布命令资金支出。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以及各省科普通中专要将积极开展资助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资助学生名单逐层汇总,并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地、各校请示名单时请求同时附上EXCEL文件格式的电子稿。省教育厅将在江西职业教育网(www.jxzcj.cn)创建职业教育家庭贫困学生电子查找档案,同时设置专门栏目,宣传讲解我省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工作。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肃作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派发工作,创建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署的助学金派发凭证分年度注册登记,留存3年备查。
同时,将审批名单现场照片并留存3年备查。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审定,按学期派发,不准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除助学金。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施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国家助学金不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给学校,由学校及时足额派发到慈善机构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施国库集中于缴纳,必要将资金派发到慈善机构学生手中。不准弄虚作假、收买上级专项资金和挤占、侵吞、逗留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专项资金,增大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明确资助人数、金额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认。同时,各地要决定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予奖励。 中央和省将对地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学费免除等工作积极开展好的地区,不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增大对该项助学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沉痛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寒冷。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管理说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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